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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结束遇消费纠纷 消费者可向举办方或场地出租方索赔

发布日期:2016-12-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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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布今年第14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参与各类展销会时要保持理性消费,即使展会已结束,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仍可持购物凭证向展会主办单位或场地出租方索赔。

    岁末年初,各种展销会层出不穷,由于一些主办单位把关不严,个别参展商缺乏诚信,导致展销会上出现消费纠纷。近期,12315指挥中心接到了不少市民电话投诉,称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找不到商家索赔的情况。市民刘女士投诉称自己在展销会上购买的一台制作甜品的机器使用出现问题后,多次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电话均无人接听。同样,宁女士投诉称在秋冬服装展销会上购买的皮衣有质量问题,还没有穿就出现了掉皮现象;市民黄先生反映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品牌家电出现问题,但商家早已撤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是说,消费者被侵权后,即使展销会已经结束,仍可向展会举办方、柜台出租方进行索赔。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在展会结束后,须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消费者在参与各类展销会之前,应该了解展销会举办方的资质和信誉,购买商品时,要选择编号齐全的正规展位,仔细查验商品的品牌名称、厂家厂址等信息,看清销售的产品与展位的标牌是否为同一厂家,防范被混入展会的“展虫”蒙骗。当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经销者已撤展,消费者可持购物凭证向主办单位或场地出租方索赔。

南宁12315指挥中心也提醒宾馆、酒店、展会举办方和场地出租方,举办商品展销会或推介会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主体资格,查验其是否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并留有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建立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出租行为,在展销期间详细了解和监督承租方开展的经营活动,发现有可疑行为的,及时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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