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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强制收费

发布日期:2012-11-0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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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讯(记者雷小琴)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行业协会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本文开头提及的多项规定。各界人士可登录广西政府法制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了解《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如对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有任何意见,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据介绍,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区的行业协会开始发展起来,如今已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体系。行业协会对行业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目前一些规模小、人员少、素质低、实力差的组织盲目涉足行业协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行业协会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协会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会员加入行业协会一般要交纳会员费,但会费怎么用呢?有没有监督机制?为此,《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承担职能、收费行为、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比如,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强行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等6类行为,具体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四)将依法所得分配给会员或者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欢迎各界人士于2012年6月16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ry2802638@163.com;

  2.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530012。

  联系人:容易

  传真:0771-2825410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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