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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买到假货 举办方也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6-09-0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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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熊至娟)中秋、国庆临近,各类展销会接踵而至,展销会时间短、参展商流动性大,易发生消费纠纷。对此,9月8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消费提示,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或成投诉热点。

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示,逛展会前,消费者可先了解展销会主办方或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别被广告宣传和低价所迷惑;购买时,要仔细查验商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如价格明显偏低,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贵重物品前要货比三家、三思而后行,切勿冲动购物。在展销会出入口,经常有一些不法商贩浑水摸鱼,打着“尾货低价处理”的幌子,趁机低价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要特别留意。

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如果展销已结束,销售者已离开,展会的举办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依法与经营者或展销会举办者进行交涉、索赔,或向当地工商部门12315热线、消保委进行投诉、举报。

另外,涉及乱收费问题的请向物价热线12358反映;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问题的,请向食药监热线12331反映;涉及旅游问题的,请向旅游热线12301反映;涉及税务发票问题的,请向税务热线12366反映。

      来源:南宁晚报 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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